违约金。
三、2016年11月30日,两边告竣《执行息争和谈》,确认林春国共欠王乌象:本金1.6亿元,利钱3840万元,第12号判决确定的违约金45,907,042.18元。经2015年6月12日执行,残剩未了债本金155,809,225元,利钱37,195,812元。
四、林春国未按照《执行息争和谈》商定付出违约金,王乌象向上海二中院告状要求林春国以193,005,037元(即尚未了债的本金155,809,225元和未了债期内利钱37,195,812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尺度,从2015年4月1日起付出至现实了债之日止的违约金,上海二中院判决予以撑持。
五、林春国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认为违约金数额不得超出初告贷本金的24%/年,遂改判违约金分段计较:在第12号判决生效次日即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2日执行扣款之日以1.6亿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较;在2015年6月13日至林春国现实了债之日以残剩未了债本金155,809,225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较。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为王乌象主张的违约金的计较体例是否合理。
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在《告贷合同》第十公约定了违约金的计较体例,即按本息合计日千分之一计较。王乌象在诉讼中自动以年利率24%主张违约金,上海二中院予以采纳。
但本案二审阶段,上海高院认为,按照《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审理平易近间假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划定》(以下简称“《平易近间假贷司法诠释》”)第三十条之划定,债权人零丁或与利钱归并主张过期还款违约金时,不得跨过本金年利率的24%。按照该诠释第二十八条,存在复利商定时,终还款总额该当受到以初告贷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的约束。上海高院据此认为,在没有复利的环境下,更该当受到该约束,终以该基数计较的违约金,即:违约金不得跨过以初告贷本金为基数乘以年利率24%乘以现实告贷时代计较的金额。故上海高院对一审讯决作出改判,以本金为根本,对案涉告贷违约金数额进行了分段计较。
实务体会总结
1. 告贷合同中,两边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商定不宜过高或过低,若商定过高,导致利钱及违约金总额跨过本金24%/年的部门无法获得法院撑持;商定过低无法达到其警示感化。当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违约金的调剂已有划定,但为幸免不要的争议,建议当事人在告贷合同中仍该当对过期付款的违约金作尽量清楚明白的商定。如告贷利率商定已经为年利率24%的,则不必也不克不及在连续商定违约金,更不克不及主张将未了偿的本金及利钱归并计较,并以此为基数主张年利率24%的违约金或利钱。
2. 债权人在平易近间假贷诉讼中,应理性挑选可主张的违约金即利钱数额。按照《平易近间假贷划定》第三十条,债权人可主张的违约金、利钱总额不得跨过本金的24%/年。是以,出借人在告状时应理性主张利钱及违约金数额,尽量不要主张跨过年利率24%规模的违约金或利钱。在利钱或违约金数额庞大的场所,更应理性挑选诉讼策略,需要时,建议礼聘对平易近间假贷胶葛处置有丰硕体会的律师团队,对违约金、利钱金额进行计较,防止因诉讼主张不妥而承担昂扬且不需要的诉讼成本。
相关法令律例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违约时该当按照违约环境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商定因违约发生的损掉补偿额的计较方式。 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掉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造成的损掉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 当事人就拖延履行商定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该当履行债务。
《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遵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请求人平易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跨过现实损掉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今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补偿损掉的,人平易近法院不予撑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商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恰当削减的,人平易近法院该当以现实损掉为根本,兼顾合同的履行环境、当事人的过错水平以及预期好处等综合身分,按照公允原则和诚笃信用原则予以权衡,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跨过造成损掉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过度高于造成的损掉”。
《平易近间假贷司法诠释》
第二十八条 假贷两边对前期告贷本息结算后将利钱计入后期告贷本金并从头出具债权凭证,若是前期利率没有跨过年利率24%,从头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告贷本金;跨过部门的利钱不克不及计入后期告贷本金。商定的利率跨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跨过部门的利钱不克不及计入后期告贷本金的,人平易近法院应予撑持。
按前款计较,告贷人在告贷时代届满后该当付出的本息之和,不克不及跨过初告贷本金与以初告贷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较的整个告贷时代的利钱之和。出借人请求告贷人付出跨过部门的,人平易近法院不予撑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告贷人既商定了过期利率,又商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挑选主张过期利钱、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跨过年利率24%的部门,人平易近法院不予撑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阐述:
关于第二个争议核心,本院认为,违约金是两边当事人对可能出现或可以预见的违约行为所做的赏罚性或抵偿性经济放置,违约金的合用需以两边当事人的具体商定为前提,是以本案该当起首考查《告贷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条目。《告贷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款明白商定“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刻日或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商定按时足额向甲方偿还告贷本金、付出利钱等金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过期的金钱自过期之日起,按过期总金额每日1‰另行收取违约金,直至所有过期金钱了债为止。……”可见,本案《告贷合同》中假贷两
边对违约金的计较基数与计较尺度均进行了商定:违约金的计较基数为过期金钱,违约金的计较尺度为日1‰。王乌象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对违约金的计较尺度自动调整为年利率24%,原审法院认为该尺度与第12号案违约金的计较尺度不异,与《执行息争和谈》中的计较体例不异,亦不违反相关法令及司法诠释的划定,是以予以采纳,并撑持了王乌象主张的以193,005,03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对此本院认为,年利率24%的计较体例当然未跨过当事人商定以及法令划定,但违约金的计较基数及终了偿金额该当受到《平易近间假贷司法诠释》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约束。按照《平易近间假贷司法诠释》第三十条的划定,“出借人与告贷人既商定了过期利率,又商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挑选主张过期利钱、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跨过年利率24%的部门,人平易近法院不予撑持。”从文义来看,第三十条合用于出借人与告贷人对过期利率和违约金等同时商定的景象,无论出借人择一主张或同时主张,总计均不得跨过年利率24%。既然同时商定过期利率和违约金,不得跨过年利率24%,那么仅商定过期利率或者仅商定违约金,更不得跨过年利率24%。
本案中,当事人仅商定了过期还款违约金而未商定过期利率,是以该过期还款违约金不得跨过年利率24%,且该违约金的计较基数及终还款总额该当受到《平易近间假贷司法诠释》第二十八条的约束。《平易近间假贷司
法诠释》第二十八条是对复利的划定,即前期告贷本息之和在前期利率未跨过年利率24%的环境下可以计入后期告贷本金,但终告贷人该当付出的本息之和,不得跨过初告贷本金与以初告贷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较的整个告贷时代的利钱之和。同理,在存在复利的环境下,终还款总额该当受到以初告贷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的约束,那么没有复利的环境下,更该当受到该约束。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商定复利,王乌象在本案中告状的以193,005,037元为计较基数计较违约金,该193,005,037元是由《执行息争和谈》中残剩未了债本金155,809,225元和未了债期内利钱37,195,812元相加之和构成的,该违约金计较基数已经包含了本金和以年利率24%计较的期内利钱,即使将《执行息争和谈》视为假贷两边对前期告贷本息结算后将利钱计入后期告贷本金并从头出具的债权凭证,则终以该基数计较的违约金,亦不得跨过以初告贷本金1.6亿元为基数乘以年利率24%乘以现实告贷时代计较的金额,又因为当事人在《执行息争和谈》中对于执行款冲抵本金的金额已经进行了明白,则在执行款冲抵本金之后该当以两边确认的现实欠付本金为基数、再以年利率24%计较违约金。原审法院的计较体例有误,本院予以改正,对违约金分段计较:在第12号案生效次日即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2日执行扣款之日这段时代的违约金,以1.6亿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较;在2015年6月13日至林春国现实了债之日这段时代的违约金,以残剩未了债本金155,809,225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较。
案件来历
林春国诉王乌象等平易近间假贷胶葛二审平易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 (2017)沪平易近终387号]
延长阅读
关于违约金的计较体例,笔者检索和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平易近间假贷胶葛中违约金商定过高时,法院可依自由裁量权调整。
案例一:雷海与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滔等平易近间假贷胶葛案[湖南省高级人平易近法院(2015)湘高法平易近一终字第388号]法院认为:雷海诉讼提出要求刘滔、金域公司还款142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撑持。但《告贷合同》中违约金的计较体例过高,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本金现实了债之日止,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较;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金现实了债之日止,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较;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本金现实了债之日止,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较。此中20万元因两边未商定还款刻日及利钱,其利钱应从告状之日即2014年11月28日起至本金现实了债之日止,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较。
二、按照《平易近间假贷司法诠释》第30条之划定,过期利钱与违约金零丁或合计不得跨过本金的24%。
案例二:阚宝福与日照亿联国际商业有限公司、日照环驰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等平易近间假贷胶葛[山东省高级人平易近法院 (2016)鲁平易近终1715号]本院认为:“过期还款利钱按同期人平易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较,已属法定高额,过期还款的利钱与违约金不克不及同时主张,违约金不该再撑持。”
案例三:张星贵与陈爱莉、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易近间假贷胶葛[湖南省高级人平易近法院 (2016)湘平易近终21号]法院认为:“因利钱已跨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裁夺对该笔告贷的利钱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予以计较……关于原告张星贵主张的违约金150万元。两边签定的告贷合同(续签)中第4公约定,‘如告贷方未按照商定刻日返还告贷本息,出借方则按每日加收未付出本息的千分之五违约金’。……两边商定的违约金计较比例过高,在已计较告贷利钱的同时,再行计较违约金于法无据。故对原告张星贵的违约金150万元的诉讼主张,不予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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