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小我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01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小我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营业办理,提防公积金贷款风险,按照《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小我住房贷款办理法子》等有关划定,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办理中间(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间)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收受接管、担保、贷后等办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采办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地盘上建筑的,并能取得地盘利用权及衡宇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地盘用途应为室第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辟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间成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辟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存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间成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买卖房:已取得衡宇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措置权力且可在本地房管、不动产挂号部分打点生意过户及典质挂号的住房。
02贷款对象和前提
第四条
在本市(含省级分中间、石油分中间,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小我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间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间(以下简称异地中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间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告贷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前提:
(一)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为能力的天然人,春秋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春秋时代 ,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平易近集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响应职务条理的女干部,事业单元中担任党务、行政办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