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告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元和小我缴存比例之和+配头公积金月缴存额/单元和小我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刻日;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候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告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头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候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需为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候系数详见下表:
计较公式
告贷人缴存时候
缴存时候系数
6个月(含)≤缴存时候≤12个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候>60(月)
2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小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候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候满180天,按月持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况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现实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较缴存时候,确定对应缴存时候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成都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间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实,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数转移至当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候系数(参数值同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介入贷款额度计较。不然,按成都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前提,审定公积金贷款\">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 对于六个月以内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调整变更的,按调整之前的缴存基数、比例计较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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