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佛山工作时贷款买了佛山的房子,后调回到成都工作,成立了成都住房公积金账户。4月2日,一名网友在长江网成都城市留言版上咨询:能否提取成都公积金账户上的钱了偿佛山衡宇的贷款呢?
长江日报记者联系上该网友石师长教师,石师长教师称:他和老婆前几年在广东佛山工作,并贷款在佛山买了一套房子,夫妻俩后来均调回成都工作,两边在成都都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从未提取过。石师长教师想利用成都公积金账户上的钱了偿佛山衡宇的贷款,不知政策是否许可?
4月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办理中间工作人员看到石师长教师的留言后,当即和石师长教师取得了联系,并领会了相关环境,并实时对石师长教师的留言进行了具体的答复:
按照现行政策,职工或配头采办自住住房选择利用异地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在贷款发放12个月今后,打点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跨越贷款本金总额。
提取前提包罗: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本套异地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贷款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提取人及配头未用本套住房打点过两证提取营业;提取人距前次本人打点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营业时候距离12个月以上。
经领会,石师长教师夫妻两边在成都缴存住房公积金,从未提取过;在佛山打点了异地组合贷款购房,还款时候跨越12个月,且无其他公积金贷款记实。按照上述环境,石师长教师可按首套房提取本人及配头住房公积金了偿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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