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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1日)起
在全国各地缴纳的公积金
都可以在成都贷款买房了!
(点击图片查看《细则》全文)
11月3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办理中间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小我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
《细则》明白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规模
明白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
也明白了异地贷款的对象和前提
一路来看看具体要求
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规模:
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成都市采办通俗自住住房时,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办理中间申请打点异地小我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办理中间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环境,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间出具书面证实,并共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间核实相关信息;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间负责异地贷款营业的咨询、受理、审核、发放、收受接管、变动及贷后办理等工作。
异地贷款的对象和前提:
增添了告贷人还贷能力的贷款前提,明白了告贷人及配头有不变的经济收入来历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增添了告贷人信用审核尺度,告贷人及配头信用杰出,合适成都公积金中间《小我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尺度》;
划定了异地贷款购房合同签定有用期,告贷人打点异地贷款时,与开辟商签定的购房合同时候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2014年12月31日,成都住房公积金中间发布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4]49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办理中间暗示,此次点窜细则,一是因为现行异地贷款的规模仅限于省内城市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之间的异地利用合作(长沙、合肥、南昌、成都),在其他省份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暂不克不及打点;二是异地贷款的打点流程不敷清楚、了然;三是住房公积金异地小我住房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白。
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住建部在公积金异地贷款方面的有关要求,有用提防和节制异地贷款风险,充实阐扬轨制的住房保障感化,以增强对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利用方面的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正当权益。
此次试行的《细则》中
这些问题你可能很关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办理中间
做了具体解答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尺度
政策内容:
即缴存城市和本市的衡宇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归并计较。
政策解读:
(1)由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告贷人职工家庭(包罗告贷人、配头及未成年后代,下同)在成都市房产主管部分的衡宇挂号信息系统(打印市房产信息中间出具的《告贷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成果通知单》)的住房环境和缴存城市出具的房查通知单以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系统查询贷款环境、缴存城市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利用环境证实》上记录的贷款次数归并计较;
(2)告贷人及配头在本市及缴存城市未利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本市查询衡宇挂号信息系统及缴存城市衡宇挂号信息系统统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衡宇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衡宇为统一套住房的),为首套住房。
关于第二套住房贷款发放对象
政策内容:
(1)职工及配头初次操纵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办自住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分及缴存城市的衡宇挂号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挂号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
(2)职工及配头已利用公积金贷款采办过一套住房,该笔贷款已结清,且现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再次申请贷款采办住房的。
政策解读: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按采办第二套住房认定:
(1)告贷人及配头初次操纵公积金贷款采办住房,在本市衡宇挂号信息系统及缴存城市的衡宇挂号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挂号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并与拟申请利用公积金贷款所购衡宇非统一套住房的;
(2)告贷人及配头已利用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金额不足60万元)采办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实或缴存城市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贷款采办住房的。
关于异地贷款的对象
政策内容:
具有成都市户籍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持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政策解读:
异地贷款对象铺开了原有仅限于湖北省内及长江中游城市群(长沙、南昌、合肥、成都)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办事对象。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持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均可申请异地贷款。
关于异地贷款前提
政策内容:
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利用过住房公积金小我住房贷款或初次住房公积金小我住房贷款已结清的,且无影响异地贷款了偿的其他欠债。
政策解读:
中间工作人员按照缴存城市中间出具的《异地缴存利用证实》上记录的贷款次数及结清证实进行审核,并缴存城市中间进行联系核实。
关于异地贷款额度计较体例
政策内容:
异地贷款额度、刻日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小我住房贷款办理法子》执行。
政策解读:
按现实还款能力计较公式为:贷款额度=(告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元和小我缴存比例之和+配头公积金月缴存额/单元和小我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年限。
按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贷款额度按照告贷人的公积金缴存时候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计较公式为:贷款额度=(告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头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告贷人公积金缴存时候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需为正常缴存账户。
除以上外划定外。告贷人及配头此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告贷人及配头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归并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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